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于運動的重視程度還在逐步的提成,各個城市的體育場館如同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雖然很少會有人關注體育場館具體的建筑細節,但是這和后期的安全使用有著分不開的聯系,因而大家有時間可以一起來看一下下面的關于體育館設計應當遵循的一些規范性問題。
《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標準》系列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北京市崇文區體育館路2號,郵編:100763),主編單位是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參編單位有: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華體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體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體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體育館的建設,貫徹執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提高體育館建設項目決策與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體育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體育館項目。政府投資建設的改建、擴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體育館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服務于競賽體育及群眾體育的需要,做到規模合理、功能適用、經濟高效。
第五條
體育館的新建項目,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按實際情況考慮發展需要,避免重復建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六條
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體育館的建設,尚應符合《體育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國際體育競賽規則及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選址和建設條件
第七條
體育館的選址應征得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選址,并考慮遠期發展的需要。
第八條
體育館的選址應考慮市、區各級體育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在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段選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應有一面或兩面臨接城市道路,以滿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條
體育場的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條件要求。
第十條
體育館應滿足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建設條件的要求,并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在滿足體育競賽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節能、節水措施,科學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合理確定建設方案。
第三章 建設規模
第十一條
體育館的建設規模應按人口規模和競賽要求確定。體育館按照人口規模可分為五級,即200萬以上人口、100-200萬人口、50-100萬人口、20-50萬人口、20萬以下人口。
第十二條
體育館根據使用要求確定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第十三條
5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設置次一級(所在地的行政級別)的體育館,其規模應按6000座以下體育館確定。
第十四條
體育館的競賽要求應符合表2規定。
第四章
主要項目構成與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五條
體育館由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和設施等組成。
第十六條
運動場地包括: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其規格和設施標準應符合各運動項目規則和賽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看臺包括:觀眾席(含無障礙坐席)、運動員席、媒體席、主席臺和包廂等,應根據體育館等級和賽事要求進行設置。
第十八條
無障礙坐席位至少應按看臺總坐席數的2‰設置,位置應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條
主席臺的規模宜符合表4的規定。
第二十條
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媒體用房、場館運營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應滿足比賽要求,具有通用性和靈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決好平時與賽時各類用房的利用問題。
第二十一條
觀眾用房包括:觀眾區、貴賓區和其他(贊助商區)。觀眾用房應與其看臺區接近,建筑面積應與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數相一致,并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運動員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運動員用房應包括:運動員及隨隊官員休息室、興奮劑檢查室、醫務急救室和檢錄處等。
運動員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4規定。
第二十三條
競賽管理用房應包括: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儲藏用房等。最低標準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組委會辦公和接待用房、賽事技術用房、其他工作人員辦公區和儲藏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m2)
第二十四條
媒體用房應包括:媒體工作區和媒體技術支持區。媒體工作區包括:新聞發布廳、記者工作區、記者休息區、評論員控制室(CCR)、轉播信息辦公室(BIO)和新聞官員辦公室等。媒體用房最低標準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媒體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m2)
第二十五條
技術設備用房包括:計時記分用房和擴聲、場地照明機房。計時記分用房應包括:屏幕控制室,數據處理室等。技術設備用房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體育館技術設備用房建筑面積指標 (m2)
第二十六條
場館運營用房包括:辦公區、會議區和庫房。
第二十七條
其他設備用房應包括:消防控制室,電氣系統用房、設備機房和設備庫房等。
第二十八條
安保用房包括:安保觀察室、安保指揮室。
第五章 建筑標準
第二十九條
體育館應充分滿足相應級別的體育競賽要求,同時應滿足觀眾觀看比賽所需要的視覺及聲學環境要求。
第三十條
體育館的建設除滿足相應體育競賽要求外,場地及用房還應兼顧全民健身等活動要求。
第三十一條
體育館結構形式應滿足大空間、大跨度的體育建筑設計要求,同時兼顧經濟性和實用性。
第三十二條
體育館空間形式、設備選型、材料選用應充分考慮節能、環保等可持續發展要求。
第三十三條
體育館應便于維護管理,同時應有安全、可靠的措施能夠應對使用中發生的緊急情況和意外事件。
第三十四條
體育場的建設應考慮體育運動的特點,考慮老幼及殘障人士等不同使用對象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五條
在同一場地上應能開展不同的運動項目。內部輔助用房應有一定的適應性和靈活性。
第三十六條
運動場地界線外圍須按照規則設有緩沖區域、通行寬度及安全防護等要求。
第三十七條
運動場地應選用符合體育競賽要求的專用材料。
第三十八條
看臺平面布置應根據比賽場地和運動項目,使多數席位處于視距短、方位好的位置。
第六章 主要經濟指標
第三十九條
體育館工程概預算應滿足國家取費規定和地方定額標準。
第四十條
體育館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水平,可參照當地多層住宅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的3.5-5.5倍確定。
第四十一條
建筑裝修標準應在滿足體育競賽要求前提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優先選取國產裝修材料。
第四十二條
體育館的建設應滿足國家和當地節能減排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采暖、空調、電梯、供配電、弱電、衛生及消防等設備宜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國產產品。
用詞和用詞說明
第一條
體育館:配備有專門設備而供能夠進行球類、室內田徑、冰上運動、體操(技巧)、武術、拳擊、擊劍、舉重、摔跤、柔道等單項或多項室內競技比賽和訓練的體育建筑。主要由比賽和練習場地、看臺和輔助用房及設施組成。體育館根據比賽場地的功能可分為綜合體育館和專項體育館;不設觀眾看臺及相應用房的體育館也可稱訓練房。
第二條
看臺:體育設施中設置有觀眾席位,并能為觀眾提供良好的觀看條件和安全方便的疏散條件的結構體。
第三條
視距:由觀眾眼睛到比賽場地中被觀察物體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