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充電電池壽命一般是指可充電電池的循環壽命。根據國家規定,在充放電完全的情況下,當電池容量降至額定容量的70%時,電池能達到的充放電循環次數即為循環壽命。
在忽略其它因素(如記憶效應)的前提下,在不同的放電深度下,充電電池容量降至額定容量的70%時所能達到的充放電次數變化很大。如果一種可充電電池,在忽略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在每次充放電完成后,循環次數為500次,當每次充放電完成50%時(即只釋放一半額定容量),循環次數可達1000次。可見,淺充淺放并不能降低記憶效應小的可充電電池的循環壽命,因此一些記憶效應小的可充電電池,如鋰電池、鉛酸電池等,在電量完全耗盡后不需要充電。
國家標準對鋰電池的循環壽命規定如下:在環境溫度為20℃±5℃的條件下,首先對鋰電池進行1C5A恒流充電(充電電壓逐漸升高)。當充電電壓達到鋰電池的充電極限電壓(一般為4.1V或4.2V)時,以恒壓模式(即充電極限電壓(充電電流強)逐漸降低)對鋰電池進行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強度不超過20毫安時,停止充電,并然后將鋰電池保持0.5-1小時,然后以1C5A恒流模式對鋰電池放電,當鋰電池輸出電壓降至放電終止電壓(即2.75V)時,停止放電。這是一個循環,然后將鋰電池保持0.5-1小時,進行下一次充放電循環,當連續兩次放電時間小于36分鐘時,認為電池壽命終止,試驗完成,在此期間循環次數不少于300次。根據國家標準,新手機使用的鋰電池以1C5A恒流模式放電時,放電時間不少于51分鐘。
1C5A:C5的含義是指鋰電池的額定容量。根據國家標準的規定,C5A是指鋰電池按規定充電后,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連續放電5小時,達到放電終止電壓(2.75V)時的功率輸出。c5a是指電流強度,其含義是電池的額定容量(單位為安培小時或毫安小時,電流強度與時間的乘積)除以1小時。如果某型號鋰電池的額定容量(C5)為1200毫安時,C5A等于1200毫安時,1C5A是C5A的一倍,也是1200毫安時,0.1C5A為120毫安時。顯然,不同額定容量的鋰電池的c5a值是不相等的。
充電電池的壽命與充電次數和充電時間有一定的關系。在正常使用(充放電)條件下,充電電池的壽命與充電次數直接相關,即充電電池的壽命縮短一次。但在非正常使用中,過充對蓄電池的壽命影響最大,過充嚴重影響蓄電池的壽命。第二種是過度放電,這是僅次于過度充電。
以下是延長可充電電池壽命的一些技巧:
●儲存溫度:一般情況下,由于電池內部液體的存在,長期低溫儲存會損壞電池內部的化學物質,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儲存溫度不低于-20℃;而且高溫也使電池無法達到額定容量,一般儲存溫度不應高于40℃。
●新電池或長期未使用的電池可能由于活性物質而無法完全激活。一般來說,它們在使用前需要經過兩三次小電流充放電循環才能達到額定容量。
●長期不用的電池應在充電狀態下儲存。一般情況下,電池可以在預充50%-100%的電量后儲存。建議每三個月儲存一次電池。
●充電溫度:一般充電溫度為0℃~45℃。
●放電溫度:一般放電溫度為-20℃~65℃;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使用低溫電池和耐高溫電池。
●蓄電池組一般在出廠前放電,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振動或其他原因短路。一般來說,新電池是不充電的,或者只有大約20%的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