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禁止生產“國五”標準輕型汽車
發布日期:2021-06-04 17:41: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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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文《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從2020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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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文《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從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國家輕型車六項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家五項排放標準的輕型車。進口輕型汽車應達到國家六項排放標準。
關于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
為落實《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要求,落實近期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政策,現就調整國家輕型車六項排放標準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對于2020年7月1日(機動車證書上傳日期)前生產的、進口的(貨物進口證書簽注到達日期)國家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將增加6個月的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未執行國家六項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云南、西藏、甘肅、
二.從2021年1月1日起,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根據國家六大排放標準生產和進口的所有輕型車輛的PN限值應滿足6.01011輛/公里的要求。
3.汽車生產和進口企業作為負責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主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披露車輛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確保實際生產和進口的車輛符合排放標準要求。
特此宣布。
生態和環境部
工業和信息技術部
商務部/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直屬海關、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經銷商協會、相關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