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5-11 14:08:3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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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實踐中,竣工日期的確定又與結算、違約責任、竣工獎勵等密切相關,也是最有可能成為施工合同當事人產生爭議的事項,那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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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竣工日期的確定又與結算、違約責任、竣工獎勵等密切相關,也是最有可能成為施工合同當事人產生爭議的事項,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怎樣的?
貴州商同律師事務所張進松律師解答: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期延誤有很多原因。從實踐來看,工期順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發包人變更設計;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6、工程質量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貴州商同律師事務所張進松律師解析: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當承包人發現合同工期遠低于合理工期而沒有合適的趕工措施費用或者無法組織正常施工時,應該在招標投標活動時提出質疑,通過對招標文件質疑和修改來達到目的。在合同簽訂后,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對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有充分的依據證明工期不合理、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申請變更時,可以重新確定簽約工期或增加延期,或者增加趕工措施費用。但是在撤銷時效過期以后,或者放棄撤銷權的,則不予調整。這樣既保護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眾利益,約束了發包人的任意性,又遵從了合同原則,避免隨意否定合同約定,從而保護交易安全和市場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