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中國船廠大量船舶脫硫裝置改裝工程可能面臨延期交付。除了盡最大努力恢復生產,疫情“不可抗力”或將成為中國船廠面對違約風險的“護身符”。
疫情或導致中國船廠大量船舶脫硫裝置改裝延期,與此同時,由于船舶改裝延期交付,中國船廠未來可能面臨違約潮。據悉,中國貿促會多個地方貿促機構近日發布公告稱,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當地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于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后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其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減少損失。
據悉,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較強的執行力。為幫助企業有效應對疫情造成的不利影響,為企業提供更便捷服務,中國貿促會1月26日起對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進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功能。
另外,考慮到由于無法及時復工導致的延期交付可能對船廠帶來的違約風險,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很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且由此引起的延期可以相應順延交船期的情況下,作為賣方的船廠仍應特別注意幾個事項及采取應對措施:
一是確認該延遲是否屬于合同約定的“可允許的延遲”;張永堅表示,受疫情影響,船企作為履約方不能完全處于被動狀態,應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努力降低損失。形勢恢復正常之后,一旦船企具備了正常開工條件,便要及時履行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