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原告優揚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揚公司)訴被告樂天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樂天超市)、樂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下稱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銷售“小羊肖恩”等侵權商品,同時駁回原告優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優揚公司訴稱,經英國阿德曼動畫有限公司授權,優揚公司成為“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在中國市場的獨家品牌授權代理商,并取得了相關維權權利。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在未取得相關授權的情況下,銷售了突出使用“小羊肖恩”卡通形象的服裝,涉嫌侵犯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決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二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二被告辯稱,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所銷售產品上的卡通形象與優揚公司主張權利的卡通形象不構成實質相似,且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商品侵犯了優揚公司對涉案卡通形象享有的發行權,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僅是銷售了涉案商品,并非制造商,未對涉案卡通形象進行修改和復制,未侵犯優揚公司享有的修改權和復制權,優揚公司要求樂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此外,因二被告能夠提供涉案商品合法來源,優揚公司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該判決現已生效。